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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与淮**总厂、江苏井神**第一分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与被上**化总厂(以下简称盐化厂)、江苏井神**第一份公司(以下简称井神第一分公司)、江苏井**限公司(以下简称井**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淮法民初字第02494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盐化总厂的委托代理人侯祝山,被上诉人井神第一分公司、井**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民初第024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预交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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