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顾**与被告金**、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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