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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军旗与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印军旗与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赣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印军旗借款269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书、风险报告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5年11月5日,本院依法对于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过本院与申请执行人了解,现在被执行人秦*无可供执行财产,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

录、影像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赣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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