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苏**、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苏**、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苏**、中国人**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0元,减半收取108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