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富建**公司阜师分公司、富建**公司阜师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富建**公司阜师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申请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1月1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富建**公司阜师分公司罚款1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元,共计2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富建**公司阜师分公司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对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阜人社察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听证,申请人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定代表人陈**的委托代理人郭**,被申请执行人富建**公司阜师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听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投诉登记表、顾**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书、立案审批表、顾**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对顾**)、置业顾问佣金结算表、被申请执行人企业信用信息、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及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调查报告书、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催告函及送达回证等证据用以证实被申请执行人违法事实的存在。被申请执行人在听证中对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持异议。

合议庭经评议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富建**公司阜师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违反了**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依据**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该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阜人社察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金额适当。现申请人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阜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阜人社察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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