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射阳**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射阳**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射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射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后收取568元,由原告射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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