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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江苏中**限公司、王*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江苏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因与原审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作出(2011)盐商终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2015)盐商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中**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原审被上诉人郭**及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1)盐商终字第0134号民事判决和阜宁县人民法院(2010)阜商初字第01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阜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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