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都区新繁**板经营部诉被告孙开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都区新繁**板经营部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都区新繁镇红焱夹芯板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都区新繁镇红焱夹芯板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新都**板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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