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与付怀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成*以与被申请人付怀标民间借贷纠纷为由,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因被申请人分四次共向我借款11万元,后经我催要,被申请人未能还款。现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的房屋(产权证:灌××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成**、耿*(久)香所有的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北侧的房屋(产权证:灌房20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付怀标所有的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的房屋(产权证:灌××号)。

二、查封担保人成**、耿*(久)香所有的灌南县三口镇三口街北侧的房屋(产权证:灌房20字第××号)。

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设定权利负担。

申请人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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