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开太与被告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开太于2016年3月21日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房*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房*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4元,减半收取1222元,由原告房开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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