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葛**、夏**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葛**、夏**、大丰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