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叶传书、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肖*与被执行人叶传书、林**、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已执行到位588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8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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