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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