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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