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史**、江苏龙**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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