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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害人徐*甲在本事故发生具有过错;2、被告人系自首;3、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被告人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帕萨特”牌轿车,沿宣城市区鳌峰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宣州**办事处虹桥路口地税缴费大厅门前路段时,欲左转掉头,与对向由被害人徐**驾驶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该车载被害人杨某某),造成两被害人徐**、杨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害人徐**经抢救无效于同月12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徐**负事故次要责任,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电话报警,后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2015年7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80万元;2016年4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吴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自愿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万元。被害人徐**亲属和杨某某亲属均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吴某某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本院委托,镇江市京口区司法局根据被告人吴某某所居住的社区及司法所对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庭情况、社会评价、矫正条件等走访调查,向本院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接受被告人吴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吴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保险单、徐**的机动车结果查询结果单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送达记录、死者家庭结构状况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单、血样检验报告书、检验鉴定结论送达告知笔录、尸体检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送达告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检验报告及告知笔录、宣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检验送达笔录、告知笔录,证人刘某某、徐**、郁某某、柯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电话报警,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了两被害人及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持异议,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吴某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辩护人提出的缓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1目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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