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属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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