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周*、陈*欠原告陈*借款本金130万元,由被告周*、陈*于2015年1月16日前将此130万元给付原告陈*;本案案件受理费8250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3250元,由被告周*、陈*承担,于2015年1月16日前一并给付原告陈*;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所有的位于学府路88-8号大观天下小区XXX室房屋(该房屋已设定了抵押权,暂不宜处置),亦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陈*每月的工资、其他收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其他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陈*每月的工资、其他收入及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所有的房屋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京民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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