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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限公司与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镇经商初字第01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所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镇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14252元,减半收取7126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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