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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广**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广**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广**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广**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56元,减半收取4678元,由原告苏州广**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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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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