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上诉人南**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耿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仲**与臧知书、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荣*与荣倜、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大军与李**、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广**限公司与苏州高新**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仲**与郁*、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顾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许*、王**管辖裁定书
尹*,赵某某,赵某某1,彭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