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共成兴业**公司、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苏州共成兴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苏州共成兴业**公司诉称:申请人在开庭前接到仲裁庭开庭电话,因法定代表人在外地,故委托员工到庭,但仲裁庭认为手续不合法,才造成缺席审理。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综上,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李*辩称,仲裁裁决合法有效,请求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30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申请人苏州共成兴业**公司主张的事实认定问题不属法律规定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苏州共成兴业**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共成兴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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