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镇**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镇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50元,由原告镇**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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