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责任公司与镇江市**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镇江市**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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