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镇江**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镇江市**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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