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祁**与被告江苏**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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