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泰州市高**款有限公司与冯**、周**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泰州市高**款有限公司与冯**、周**、史**、泰州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泰高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冯**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泰州市高**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75859元,周**、史**、泰州市**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23910由四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了被执行人泰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已在其他执行案件中被查封,其余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了已被查封房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泰高商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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