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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与陈*、林**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干正平与被告陈*、林**、林*、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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