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沈**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发**分行借款本金226632.51元及截至2014年7月1日的利息3270.97元、罚息198.12元、复利21.9元,并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约定利率标准计付利息、罚息、复利;陈**对沈**的上述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295.5元由沈**、陈**承担。因沈**、陈**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广发银**南京分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陈**名下在我市没有车辆、房产可供执行;截至2015年11月11日,被执行人沈**、陈**名下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分别合计为21.31元、312.53元,除此之外,沈**、陈**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南京分行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2014)建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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