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沭**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沭阳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沭阳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沭**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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