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沭阳县**有限公司与沭**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沭**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沭阳县**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沭阳县**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沭**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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