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卓**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卓**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同时亦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苏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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