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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盛**、盛**与再审被申请人南京市六合区邮政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盛**、盛**与南京**邮政局(下简称六合邮局)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六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盛**、盛**不服,向南京**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28日,南京**民法院作出(2015)宁商终字第44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原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盛**、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复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盛**、盛**申请再审称:由于六**邮局给申请人由于六**邮局对申请人20多封挂号信未尽投递义务和查询义务,收到查询单后压住不发出查,导致误工费、交通费、邮寄费、代理费、精神损失费共计23225元损失;六**邮局提供电脑与手工查询单是复印件,出口查单登记薄中盛**签名时旁边两栏是没有字的,盛**划了斜杠,六**邮局提供的出口查单登记薄中斜杠上下都有备注,系伪造。其出示一份斜杠上下没有文字的《出口查单登记薄》,其主张系复印件,六合邮局加盖了印章。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六合邮局答辩认为:六合邮局已经履行了投递及查询义务,电脑查询单及手工查询单原件均已交付给申请人,邮局留存了复印件,申请人盛碧顺于2014年9月2420日在出口查单登记薄补签了字。

一审查明事实:2012年3月10日、4月15日、5月16日、5月17日、6月20日、7月17日,盛**、盛**在六合邮局邮寄挂号信18封,每封资费4.2元。2012年12月1日,盛**、盛**对16封挂号信申请查单。2013年1月13日,六合邮局将16封挂号信电脑查单情况反馈给盛**、盛**。2013年3月15日,六合邮局对盛**、盛**的18封挂号信进行了手工查单(含电脑查单16封),并将查询结果交付盛**、盛**。2014年9月20日,盛**在六合邮局《出口查单登记薄》上签字确认收到查询结果。另查明:盛**与盛**系父子关系。二审中,盛**、盛**对一审认定“盛**在六合邮局《出口查单登记薄》上签字确认收到查询结果”有异议,盛**签名仅代表信件未妥投,对其他事实无异议。

二审另查明:2013年1月13日,六合邮局对盛**、盛**交寄的16封挂号信进行电脑查单,其中11封挂号信的“当前状态”显示妥投。2013年3月15日,六合邮局对盛**、盛**交寄的18封挂号信进行手工查单,其中16封查询邮件回单显示邮件已妥投,另两封查单中的“邮局经转节目”拦均有备注栏均有备注。2014年9月20日,盛**就18封挂故按号信在六合邮局的《出口查单登记薄》上右边“备注”拦均签有“未妥投盛**代2014.9.20”

二审还查明:一审庭审时,盛**、盛**陈述其未收到六合邮局任何查单。但其一审提交的证据中含六合邮局交付给其查单号码为13的手工查单号码为13的手工查询回单一份,内容与六合邮局一审提交的查单复印件一致。该查单盖有六合邮局印章,且查单中“邮件经转节目”拦亦有手写批注栏亦有手写批注。二审庭审时,盛**、盛**认可仅收到上述该一份查单。一审期间,六合邮局提交的《出口查单登记薄》戏当庭出示系当庭出示,在该登记薄盛**签名旁边两栏斜杠上下均有备注,盛**、盛**对此备注一审时未提出异议。

二审再查明:六合邮局一审提交的电脑查询回单中第二联邮件查单部分的邮件种类、邮件号码、收寄邮局、寄件人地址姓名、收件人地址姓名与盛**、盛**提交的查单原件中记载内容完全一致,且邮局印章的加盖位置亦完全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六合邮局提交的电脑与手工查询单、盛**提交的查单号码为13的查单内容,均可反映出六合邮局已将盛**、盛**交寄的挂号信予以投递,并对挂号信进行了电脑及手工查询。本院(2014)六商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认定六合邮局已履行了投递、查询义务,基于六合邮局自愿补偿盛**、盛**300元,判决六合邮局给付盛**、盛**300元,并无不当。盛**、盛**出示的证据不能否定六合区邮政局已履行投递、查询义务。

综上,盛**、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盛**、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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