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栾**与被告江**、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栾**诉称:2012年5月18日,由被告王**担保,被告江**、王**向原告借款28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江**、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万元,由被告王**对被告江**、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江**、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射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江**、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立案侦查。本案两被告的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故原告栾**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还原告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