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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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