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朱**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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