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朱**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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