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龚**、黄**、南通**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罗**与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黎**限公司与溧阳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善**有限公司与溧阳丰**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史**与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吴**等与黄**、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家家**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