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家家购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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