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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海门市海**管理委员会、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海门市**管理委员会、吴**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诉称,要求被告交付《海门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编号00037922)、《房屋拆迁评估计算表》(编号0079955-3)、《海门市房屋及附属设施评估表》(编号0079955-2)、《选房认购单》(编号083)各1份。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拆迁人,其拆迁补偿安置是由拆迁人依法进行,并由拆迁人与之签订相关的补偿安置等协议。从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证明,对原告拆迁补偿安置是明确的,不存在其拆迁利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事实。如原告因拆迁引起家庭财产纠纷的,应当通过正当途经另行主张实体权利。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3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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