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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绿地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绿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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