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绿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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