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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与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被告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诉称,2014年1月5日,原、被告双方通过网络认识,处男女朋友。2014年7月24日,被告提出原、被告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款,按揭购买吴江区鲈乡南路南悦豪庭小区5幢706室房屋。被告要求原告通过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向其转账90000元。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原告发现购房合同上只有被告一人的名字,被告告知原告合同上只能签一个人的名字,将来房产证上也只有被告的名字。此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被告均以忙、不在苏州等各种理由拒不退还。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90000元;2、被告支付拖欠的利息(以9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许*芹辩称,原告薛**转给被告许*芹的90000元是赠与,送给被告许*芹买房子的,并非基于借款合意,也不是共同购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5日起,薛**与许**开始谈恋爱,后于2014年年底分手。薛**与许**谈恋爱期间同居,许**于2014年11月27日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2014年7月24日,薛**转账给许**9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被告提供的病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转账给被告许**90000元系发生在双方非婚同居期间,有损公序良俗,且原告薛**转账给被告许**90000元的目的是共同购房还是赠与无法查证,故对于原告薛**要求被告许**返还9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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