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魏**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借款本金22000元。被告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杨**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执行人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650元,执行费为240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在吴江区范围内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2015年11月11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纳入最**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将被执行人杨**列入第12批吴江电子显示屏曝光名单。另被执行人杨**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因无履行能力已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153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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