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安**有限公司与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理。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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