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张**、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张**、许**、扬州市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被告扬州**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邵**、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许**、中**公司、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4年元月15日被告张**向原告借款480万元,并出具借条,口头承诺几天归还,同时,被告中天建设公司、被告中天房产公司进行了担保。2014年元月21日,张**出具《承诺书》,承诺该借款于2014年元月27日归还,并自愿用其股份和住房担保,被告中天建设公司、被告中天房产公司在该承诺书上盖章确认。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未还款。因被告张**与被告许**夫妻关系,且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许**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许**归还借款480万元并承担利息(自2014年元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被告中天建设公司、被告中天房产公司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中天建设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中天房产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与被告许**夫妻关系。近年来,原告王**与被告张**陆续存有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元月15日被告张**因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480万元,并出具借据,被告中**公司、中**产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王**人民币肆佰捌拾万元,245转卡加235现金,(¥4800000元),担保单位:中**公司、中**公司均盖公章,借款人:张**,2014.元.15;2014年元月21日,被告张**出具承诺书,承诺上述借款于2014年元月27日归还,并自愿将中**公司的个人全部股份作为担保,如不足以个人现住房担保,被告中**公司、中**产公司亦在承诺书上盖章。其后原告通过江苏**用社和中国**都支行以及原告银行卡向被告张**汇出借款245万元,通过原告银行卡等方式给付现金235万元。

再查明:2014年6月18日,原告曾以被告张**、许**欠原告660万元为标的向本院起诉讼(含本案借条480万元,另被告张**向原告出具三份借款借据累计180万元),本院作出(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许**向原告偿还借款66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中天建设公司、中**公司对担保的48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担保单位不服提出上诉,扬州**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扬*终字第0078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江都公安局塘头派出所证明、借条、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和中**银行转帐凭条以及原告银行卡往来流水帐册、本院(2014)扬江大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书、扬**院(2015)扬*终字第00786号民事裁定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以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应予认定。被告许**与被告张**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两人共同偿还。被告中天建设公司、中**公司作为保证担保人,由于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王**偿还借款480万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480万元,自2014年元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天建设公司、中**公司对被告张**、许**上述480万元借款及逾期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482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20元,合计53880元,由被告张**、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