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诉被告江苏**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延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徐**负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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