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军诉被告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潘**负担,本院准其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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