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常熟**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原告曹**未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曹**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5元,但原告曹**未能及时缴纳。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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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与连云港**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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