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市**子元件厂与镇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非凡电子元件厂与被告镇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已交纳900元,应减半收取为450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320元,由原告镇江市丹徒区非凡电子元件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