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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江科珠、江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符亚章与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徒辛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符亚章欠款9900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江**、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给付152950元。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等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2950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2194元未收取。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说明了执行情况,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9)徒辛民一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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