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姚**、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2013)徒辛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26920元,申请执行费1804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徒辛民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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