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丹阳**有限公司与上海轩**限公司、方**、陶**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丹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轩**限公司、方**、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的(2010)徒辛商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上海轩**限公司应分期给付申请人丹阳**有限公司228550元,如一期不付则视为全部到期。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02685元,申请执行费2940元。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申请,依法追加方**和陶**为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0)徒辛商初字第00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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