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朱*返还吴*借款人民币26000元,二、朱*支付吴*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1170元。因朱*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吴*申请,本院于2014年08月0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670.00元。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银行抵押房产,本案轮候查封,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人也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银行抵押房产申请人暂时不要求处置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太城民初字第0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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