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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限公司与苏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仓市**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太仓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98元,减半收取3699元,财产保全费2595元,合计629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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